互联网医院电子开方管理规范是什么?开方开具责任:开方必须由接诊医师亲自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自动生成开方。医师实名认证:医师在接诊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诊疗服务由本人提供,非医师人员或人工智能软件不得替代医师提供服务。患者病历资料:患者在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开方管理:在线开具的开方必须有医师的电子签名,开方药应当凭医师开方销售、调剂和使用。药品配送:如果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相关协议、开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电子病历管理:互联网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并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数据保护: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不良事件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互联网医院分为哪几类?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首先首先医疗寿服务“分为三类:首先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并明确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开方。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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